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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著名律师关于寻找证人方面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1-06-27 15:15:55 |阅读:
核心提示:  深圳市是一个非常大的都市,在深圳有常住人口1343万人,并且有一部分人在深圳或许会因为一些原因就触犯了法律,尤其是刑事案件,那么深圳刑事律师著名律师关于寻找证据的相关事项,相信大家都应该从中避免一些事情的发生。

   深圳市是一个非常大的都市,在深圳有常住人口1343万人,并且有一部分人在深圳或许会因为一些原因就触犯了法律,尤其是刑事案件,那么深圳刑事律师著名律师关于寻找证据的相关事项,相信大家都应该从中避免一些事情的发生。

深圳刑事律师著名律师关于寻找证人方面的问题

深圳刑事律师著名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著名律师关于找证据的问题

  刑事律师的风险,也都写在了刑法里……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是否包括被害人?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一、基本情况(简)

  滨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李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期间,故意采用语言劝导证人、改记证言内容的手段,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原有的不利于李某的证言,致使法庭没有当庭认定钱某向李某行贿 8000 元的犯罪事实,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 1998 年 12 月 7 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以无罪为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1999 年 1 月 25 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三、裁判理由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 1997 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只能由辩护人构成。所谓“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在辩护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后,有权利也有义务调查取证,了解案情。但辩护人追求的应当是公正的裁判,绝对不得利用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妨害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深圳刑事律师著名律师关于寻找证人方面的问题

深圳刑事律师著名律师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其威胁、引诱的对象是知道案件真相的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证人或者以金钱、物质利益等好处诱使证人改变过去已按照事实作出的真实证言;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是指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证人或者以金钱、物质利益等好处诱使证人不按照事实的真相提供证言。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即可以构成犯罪。至于证人在威胁、引诱下改变了证言或者作了伪证,是否足以或者已经导致案件处理或者裁判错误,如是否已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情节严重”只是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已构成犯罪的量刑情节。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人故意引诱或者威胁证人作伪证、改变证言,但情节显著轻微如证人坚持如实作证,或者辩护人最终没有将取得的虚假证言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辩护人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故意犯罪,其目的一般在于减轻、开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一规定就把辩护人过失妨害作证的行为排除在了本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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