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还清婚前房产贷款,应当如何分割?
【案例回放】
2008年,庄先生以个人积蓄在深圳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首付150万,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350万。2010年,庄先生与邱女士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庄先生继续以其工资收入偿还每月贷款。2018年初,庄先生与邱女士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邱女士搬回娘家居住,庄先生父母亦对此事知情。2019年初,庄先生想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若想以该房产办理消费贷款,则须把之前的房贷还清,故而,庄先生的父母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庄先生的银行账户汇入剩余还贷资金,庄先生随即一次性还清剩余房贷。贷款还清后,庄先生收到法院通知,邱女士已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房产。
【律师评析】
对于离婚析产中涉及的房产,通常需要从房产的购买时间、款项来源等方面进行分析,明确房产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深圳阳光律师事务所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一、庄先生婚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庄先生婚前以个人积蓄承担了房产的首付款,该部分出资属于其个人财产。鉴于购房时间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且首付款来源于庄先生的个人财产,故而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通常会将房产所有权判归庄先生,对于该部分首付款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属于庄先生的个人财产,邱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项
夫妻婚后各自的收入,若无特殊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庄先生虽系以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每月贷款,但是由于夫妻双方并未签署过任何书面协议对婚后财产的权属做出特殊约定,因此庄先生的工资收入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在婚后庄先生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而,对于该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对应得房产增值部分,邱女士可以主张分割。
三、分居期间庄先生父母提供的一次性还清贷款的资金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虽然根据前述规定的立法本意,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鉴于本案的房产系登记在庄先生个人名下,购房行为发生于婚前,且双方已分居长达一年的事实,婚姻家事律师认为,从常理判断显然庄先生的父母出资的本意绝非是为了将款项赠与庄先生和邱女士二人。故而,应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所确定的立法本意,认定该出资系对庄先生的个人赠与,对于一次性还清的贷款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应属于庄先生的个人财产。
本案所涉及的购房出资情形属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大多数家庭的资产配置也不止于房产,还可能出现车辆、股权、金融资产等,出资情况、与资产相关的资金流水情况往往会比本案更为复杂繁琐,这些都将在离婚析产时对资产如何分割产生关键性影响。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到调用大额资金进行资产购置时,应尽量做到资金流水路径明确,对存在赠与或借款等行为时,应当及时签署相应的书面文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出资方的合法权益。
标题:分居期间还清婚前房产贷款,应当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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