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债务民间债务需要留意的四个问题
民间借贷在我国是允许的,我国民法公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往往产生于亲朋石友或者有特殊关系的人与人之间,因借贷而造成资金损失或者亲朋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常有同伙因被债务困扰而来咨询,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不需要的胶葛和麻烦,出借方(也称贷款人)只要在出借之前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对将来实现债权一定会有充分保障。
一、签订借钱合同
借钱合同是借钱人向贷款人借钱,到期返还借钱并支付利息的书面约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金额、币种(根据我国司法的规定,凡合同中无特殊约定的,均以国民币为结算泉币)、利率、刻日、用途和还款方法等。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很少有人签校勘式的借钱合同,借钱合同往往被简化为借单,只要借单中能表现出借贷的内容,借钱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借贷双方无论是如何的关系,出一份书面的借单照样很有需要,既然借单都出具了,那么在借单中再多写几行字,把还款刻日(如无还款刻日的约定,则允许借钱方随时返款)、利率等约定一下,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产生很多无谓的麻烦。
二、如何约定利率和计算利息
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方杀青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民间借贷带有一种投资性质在里面,假如利率约定不清,则轻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钱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然则,假如借钱合同到期,借钱人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钱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订立借钱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十分需要的。
虽然我国司法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然则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相符我国司法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胶葛,出借方极有可能是以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我国司法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钱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钱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钱利率的规定。”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跨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我国司法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然则,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跨越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司法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碰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外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假如出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钱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钱数额返还借钱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削减计算利息的本金。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留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有的人在借钱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给借钱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利滚利”。我国司法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假如发明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见,计算复利一旦发生司法胶葛,吃亏的只能是出借方。
别的,合同到期时如发生借钱方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一定要对所了偿的款项进行说明或者同出借方协商一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照样本金,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了债利息,后了债本金的方法计算。假如先了债本金,则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假如先了债利息,则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持续计息。
三、担保很重要
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实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司法办法。有了担保,将来实现债权才能有更好的包管。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包管担保,一种是典质担保。
1、关于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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