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权有多重要,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规定爸爸妈妈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虽然条款规定的很简单,但里面蕴含的内容却是相当丰富的。结合办案实践,总结知识点如下:
【1】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义务。
曾经有女性咨询我,她希望和他老公离婚,小孩全留给男方,她什么也不要,以后可不可以不管小孩?我只能回复她“男方放弃规定你付赡养费是可以的,不过很多年后,如果小孩确实有了较大开支,男方以小孩名头起诉规定你付赡养费,法院大概率还是会支持”。撇开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谈,也许现实中很多夫妻确实离婚之后老死不相往来,但民法典明确要求离婚之后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义务。
【2】爸爸妈妈对孩子抚养权责任的截至时间分二种状况
一种状况是抚养至18周岁;一种状况是子女成年但不可以独立生活的,爸爸妈妈有责任抚养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如果子女满了18周岁,就读大学,其实爸爸妈妈是没有责任继续给付赡养费包括生活费用这些的;如果子女满了18周岁,仍然在读高中学业,爸爸妈妈也有责任供养至高中毕业;如果子女满了18周岁,没有继续读书,但因为残疾等生活不可以自理的,爸爸妈妈就需要继续抚养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3】赡养费含有较为丰富,包含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
很多离婚协议里,只写“生活费用多少,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凭票各付一半”,其实操作起来是很难的。很多夫妻离婚后,来往很少,也不清楚另一方的财务状况,其实后面再主张补课费这些是存在比较大的难度的,远不如在赡养费里一并写清楚具体数字。实务中赡养费确定下来后,随着小孩长大,一般每三年可以起诉涨一次赡养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需求增加和另一方工作良好的状况下),没有必要把三笔费用分开写。如果小孩因为生病等确实花费超出了赡养费的金额,再起诉规定另一方一起分担也是可以的。赡养费的结算一般是按月结算,也可以每季度或者半年结算一次,一般不可以规定另一方一次性地结算所有的小孩抚养费,除非另一方同意。主要是法院考虑到一次性地收取的赡养费可能用不得小孩身上,另外消费水平是不断变化的,后续可能会出现赡养费需要增加的情形。
【4】起诉增加赡养费的主体特殊。
离婚协议约定了赡养费,如果起诉增加赡养费或者出现另一方不付赡养费的情形,直接抚养方是作为被抚养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孩的名头起诉,而不是以自身的名头。因为另一方负担的结算责任是直接针对小孩。这是起诉主体上需要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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